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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2012-04-06 00:00  

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

为促进社会稳定,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特推出《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均可通过本单位的工会组织(以下称“投保单位”)向本会的办事处(以下简称 “办事处”)申请集体投保本计划。每个投保单位参加本计划的人数不得少于在职职工的 80%,职工总数不足200人的必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得低于30人,非本会会员投保,需交纳10元会费取得会员资格。

第二条 会员交纳互助费的标准为40元。本计划的保障期限为1年,自交清保费后的次日零时起到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三条 每名被保障人的保障金额最高为2万元。保费必须于保障期限开始前一次性交清。保障期满,不论是否发生保障事件,办事处均不返还被保障人交纳的保费,保障责任终止。

第四条 投保本计划的被保障人中途不得退保。

第五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在180日内死亡的,可获全部保障金两万元。

第六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骨折以上残疾,办事处按其残疾程度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障金。骨折最低按保障金的2%给付,其他伤害(如重度烫伤、重度烧伤、肌腱断裂等)参照骨折给付标准处理。

第七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办事处给付的保障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障人的保障金额为限。累计给付保障金达到被保障人保障金额的,保障责任终止。

第八条 被保障人由于下列原因死亡或残疾,本会不承担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1、会员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2、会员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会员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会员因遭受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

6、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者烧伤: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

武装叛乱期间;

(2)会员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

服刑期间;

(3)会员因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4)会员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会员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7、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第九条残疾给付保障金由被保障人本人受领。死亡给付的保障金由被保障人的受益人受领。

被保障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时,办事处给付的死亡保障金作为被保障人的遗产处理。

第十条 被保障人可以在投保本计划时指定受益人,并且可以在保障有效期内向办事处申请变更受益人。

第十一条 被保障人遭受意外伤害,被保障人、受益人或者投保单位,应于3日内通知办事处。

第十二条 会员本人、直系亲属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意外伤害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以证明其伤害程度:

1、互助保障计划书、会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

2、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证明;

3、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4、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会员伤残程度;

5、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办事处为证明事故真相和伤残程度确定需要由会员、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自被保障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2年内不向办事处提出申请给付保障金,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办事处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本条款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十五条 对本互助保障计划如果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六条、本保障计划的解释权属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本计划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投保的单位按原来标准执行。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长春办事处

联系电话88938477、889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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