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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2012-04-06 00:00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女职工因患特殊恶性肿瘤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办法,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8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和收入减少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包括以下8类:

1、子宫颈癌:包括发生于子宫上的镜下早期浸润癌、鳞状上皮浸润癌、腺癌、子宫颈管癌;

2、输卵管恶性肿瘤:包括原发性腺癌样瘤、乳头状瘤,血管瘤,不滑肌瘤,脂肪瘤;

3、子宫内膜癌:包括子宫内膜腺癌、腺角化癌、鳞腺癌、透明细胞癌;

4、绒毛膜癌

5、乳腺癌:包括炎性乳癌、乳头湿疹样癌。

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

7、原发性子宫肉瘤。

8、原发性卵巢癌。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1、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8至55周岁的在职女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2、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其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80%。女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单位须100%投保。

3、首次参加职工互助保障计划须交纳10元会费,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资格。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职工参加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在退还。

3、会员交纳互助费的标准为40元。

4、对参加本计划并在保障期内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其保障责任终止。

第五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一、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60天免责期内(含本数),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二、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60天免责期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8类原发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万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满前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60天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1、会员在参加本计划前曾患有或者已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

2、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3、医院误诊。

4、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本计划所列疾病。

第七条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10日内通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所在地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

2、会员的身份证明;

3、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

4、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5、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日起,会员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本计划所指的8类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规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4、本计划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投保的单位按原来标准执行。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长春办事处

联系电话88938477、889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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